一、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6号);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473号)。
二、补贴条件
凡用人单位新招用(2个季度内)持有效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以下任一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享受资助政策。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5.残疾失业人员;
6.随军家属;
7.农村劳动力。
三、补贴标准
根据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其中对于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保险补贴;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项补贴;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以存折形式统一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050”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四、办理程序
单位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请带以下资料前来申请资助。
(一)第一次申领补贴或有新招用人员应持以下资料:
1.《申领 年第 季度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1份;
2.《申领 年第 季度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1份;
3.《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当季最后一个月);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后退回);
5.《劳动合同》标准版原件(审核后退回);
6.《承诺书》法定人签名盖公章;
7.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招用以下人员时按人员类别带相应资料:
8.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应持有效的失业登记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和《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10.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1.随军家属提供安置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农村劳动力或农转居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居委出示的“属城中村农转居人员”证明。
(二)用人单位无新招用人员再次申领补贴应持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在地税网上打印当季最后一个月);
2.《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当季最后一个月)。
以上所有资料须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办理时间和办理部门
1.用人单位需按季申请。请于季后第1个月5-30日(即每年1、4、7、10月的5-30日)持上述资料到广州市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2楼。
2.联系电话:34384580
温馨提示:
1.单位的名称、法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资料若有变动,请及时到业务窗口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2.敬请各单位携带公章按时按期(每季度一次)提交补贴申请,逾时不补。